关键词:
行政强制 强制拆除房屋 适格原告 适格被告
一、基本案情
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9月13日,王某与某公司签订《烽火中华好玩城民宿租赁协议》,约定某公司将位于咸阳市某县××村××景区已建好的民宿房屋A区41号租赁给原告使用,并约定租赁至2040年9月13日止。合同签订后,王某即装修经营该民宿。涉案民宿的土地在《征地公告》确定的范围内。2021年7月9日,王某租赁的民宿被强制拆除。2021年7月11日,某县公安局作出《关于尽快归还烽火好玩城业主财物的公告》,载明:“2021年7月10日凌晨,县政府组织相关单位在烽火村好玩城依法执行拆迁工作……”。2022年1月10日,王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某县政府对位于咸阳市某县××村××景区A区41号民宿及附属设施的拆除行为违法。
咸阳市中级法院作出(2022)陕04行初11号行政判决,判决确认某县政府于2021年7月9日强制拆除原告租赁的位于陕西省某县烽火村中华好玩城景区××号××造成原告在该民宿内合法财产损失的行为违法。
一审宣判后,王某和某县人民政府不服提起上诉,陕西省高级法院于2023年12月25日作出(2023)陕行终62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裁判理由
生效裁判认为,《中华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二条规定: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本案中,王某认为某县政府的强制拆除涉案房屋及设施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故王某的起诉,属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关于王某是否具备原告主体资格的问题。《中华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本案中,涉案民宿位于咸阳市某县××村××景区内。某公司将其建好的涉案民宿租赁给王某使用,约定租赁期限20年。王某虽未取得涉案民宿的所有权,但确已实际占有、使用涉案民宿,故涉案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可能侵犯到王某合法财产权益。所以,王某与被诉强制拆除行为与王某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王某具有提起本案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
关于某县政府是否为本案适格被告的问题。本案被诉行政行为系强制拆除的事实行为,法院应当结合在案证据和拆迁工作的目的性综合认定拆除行为的实施主体。首先,根据《中华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谁行为,谁负责”为原则确定适格的被告,即一般情况下,如果有能独立承担行政主体责任的机关认可其实施了被诉行政行为,则可以认定该行政机关为适格被告。其次,当被诉行政主体不承认其实施行政行为时,则应依照法律规定,以职权法定原则及举证责任等,推定适格的被告。本案中,王某提供证据初步证明系某县政府实施了涉案民宿的强拆行为;某县政府认为涉诉民宿拆除行为系某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具体实施,实施依据是某县法院的两份行政裁定。经查,该两份裁定作出时间均在2018年前,而拆除行为发生在2021年7月9日。在某县××市管理执法局实施的情况下,结合某县政府的《征收土地公告》及某县公安局2021年7月11日作出的《关于尽快归还烽火好玩城业主财物的公告》等证据,推定案涉民宿强制拆除主体为某县政府,某县政府为本案适格被告。
关于强制拆除案涉民宿及设施是否合法。根据《中华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对集体土地上被征收的房屋实施行政强制行为时应当依法进行。在对房屋实施强制拆除之前,行政机关应当确定是否作出补偿决定、是否告知复议或诉讼权利、是否履行责令交出土地程序、是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本案中,某县政府在未履行《中华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程序性规定的情况下,直接对王某租赁的房屋及设施实施强制拆除行为,违反法律规定。
(一)房屋承租人或房屋实际使用人因租赁或使用的房屋被强制拆除可能对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因此具有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
(二)法院在确定适格被告时,应当按照先后顺序予以审查:首先,根据《中华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谁行为,谁负责”为原则确定适格的被告,只要有能独立承担责任的行政机关认可其实施行政行为,则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其次,只有当被诉行政主体不承认其实施行政行为时,则应依照法律规定,以职权法定原则以及举证责任,推定适格的被告。
(三)在对房屋实施强制拆除之前,行政机关应当确定是否作出补偿决定、是否告知复议或诉讼权利、是否履行责令交出土地程序、是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四、本案的启示
本案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告主体资格、被告主体资格及强制程序对办理行政强制案件进行引导和规范,我们认为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正是因为如此,我们会去研读这个案例,去归纳本案例的裁判要旨。行政强制案件是实务中最多也是最常见的行政纠纷,除了行政纠纷案件共性外,还具有其特殊性,具体表现在原告主体资格、被告主体资格和行政强制程序。我们也就围绕这三个方面进行简析。
(一)如何判断行政强制案件中的合适原告
行政强制的本质是原告不履行行政文书确定的义务,行政机关原告履行,主要情形有拆除违法违章建筑、拆除被征收征用的房屋、清理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在实践中,往往与土地、房屋征收相关,具体表现为行政机关强制拆除房屋及建筑。
行政强制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由行政强制法专门进行了规定。因此,行政强制当然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般情况下,土地房屋及建筑物的所有人或产权人当然属于合适的原告,因为行政强制会导致其权利消灭。因此,他们对行政强制不服当然享有诉权。在实践中有争议的是,房屋或土地的承租人是否享有诉权?这里在实务是有争议的。一种观点是认为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不享有诉权,他的权利通过与产权人的租赁合同来解决,一种观点认为承租人享有诉权,他实际使用和管理了房屋或土地,行政强制存在损害其权益的可能,因此,承租人对行政强制享有诉权。本案中,无论一审还是二审均采纳了后一种观点,对承租人是否享有诉权,进行了充分地论述和分析。概括起来就是,房屋承租人或房屋实际使用人因租赁或使用的房屋被强制拆除可能对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因此具有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认为行政强制案件中的合适原告有产权人、承租人及实际使用人,他们对行政强制不服,均可以提起诉讼。
(二)如何判断行政强制案件中的合适被告
一般情况下,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是被告,即谁作出行政行为谁就是被告。然而行政强制案件中并不是这样的,经常会涉及联合执法。如果有关部门未发布相关行政法律文书,在选择合适的被告中会存在诸多障碍,造成原告诉累和程序空转。在提起行政诉讼时,法院会要求原告要有明确的被告,因此,原告有举证责任证实行政强制案件中的被告,否则法院不会接收原告的诉讼材料。
在有相关行政文书的情况下,根据文书上署名或加盖盖章就可以判断行政诉讼被告,我们在立案时需要提供相应的文书。行政强制主体不明确的情况下,我们要收集证据证实明确的被告,有可能会将参与联合执法的主体均列为被告,这些证据涉及行政处罚决定书、征收公告、其他行政文书及相关照片。
有了明确的被告并不意味着法院会必然受理,并进行实体裁判。明确的被告不等同于适格的被告。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经法院释明被告不适格且拒绝变更的,法院会裁定驳回起诉。这里会存在一个问题,需要注意,承办法官要告诉被告不合适,需要进行说理,同时也蕴含着告诉合适被告的义务,否则就会导致原告不断起诉,法院不断释明,直到找到合适的被告为准。这样明显是不经济的,
在本案中,王某对起诉时提供了某县公安局作出《关于尽快归还烽火好玩城业主财物的公告》,该公告能够证实县政府组织了组织相关单位在烽火村好玩城依法执行拆迁工作,完成了对适格被告的初步举证责任。县政府对此否认,但又未提供相应的证据,法院综合全案证据认定县政府是适格被告。
基于此,在行政强制案件中,确定适格的被告应当按照先后顺序予以审查:首先,根据《中华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谁行为,谁负责”为原则确定适格的被告,只要有能独立承担责任的行政机关认可其实施行政行为,则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其次,只有当被诉行政主体不承认其实施行政行为时,则应依照法律规定,以职权法定原则以及举证责任,推定适格的被告。当然,行政强制案件中的被告不能通过自认规则来确定,否则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和《最高法院关于正确确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1)5号),对如何判断被告进行规定,我们应该认真钻研。
(三)如何判断行政强制的合法性
需要说明的不是所有的行政机关都有行政强制执行权。对于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进行强制时需要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申请法院直接强制执行就是违法。因此,在判断行政强制合法时,首先要看行政强制机关是否具有强制执行权。如果没有强制执行权,那么行政强制就是违法。
《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强制的种类及每个行政强制的程序,因此,判断行政强制是否合法要严格要依照《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至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规定进行审查。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强制前是否履行督促催告义务,是否告知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不履行是否存在正当事由,当事人是否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是否送达了行政强制执行决定。
行政强制是常见的行政纠纷,主要涉及的房屋征收征用案件中。在办理行政强制案件,要遵循办理行政案件的一般要素,如管辖法院,起诉期限,诉讼请求具体准确等。也要不断总结其特有的规律,如何选择合适的被告和判断行政强制是否违法。
作者:英博律师事务所孙俊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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